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19: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2年內出售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4357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土地日期之認定,准依照本部75/05/14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規定辦理。(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