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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2年內出售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4357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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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土地日期之認定,准依照本部75/05/14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規定辦理
。(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