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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91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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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2年內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准照土地移轉現值如期申報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