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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交換亦可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59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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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君等人以其所有之農業區土地與農田水利會交換農業區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辦理退還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查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為民法第
398
條所規定。又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是以交換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辦理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