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交換亦可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59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君等人以其所有之農業區土地與農田水利會交換農業區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退還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查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為民法第398條所規定。又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是以交換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