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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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稱「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之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6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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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係指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繼續供作自耕之農業用地,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而言。說明:二、○君出售自耕農業用地後,另行重購之土地,既經發現已有部分未供農業使用,嗣後雖經回復供作農業使用,核非完成登記後5年內繼續供作自耕之農業用地,應無依上開條文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