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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之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6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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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係指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繼續供作自耕之農業用地,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而言。說明:二、○君出售自耕農業用地後,另行重購之土地,既經發現已有部分未供農業使用,嗣後雖經回復供作農業使用,核非完成登記後5年內繼續供作自耕之農業用地,應無依上開條文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