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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售後另購自耕農地申請退稅時應扣除出租部分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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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君出售原係自耕之農業用地,惟於申報移轉現值前將部分土地出租他人供停車場使用,其出租部分已非屬自耕之農業用地,於出售後另行購買自耕之農業用地,申請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應僅以未出租純供自耕之農業用地部分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