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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次出售農地後於2年內重購可退還已納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1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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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耕農地,分2次移轉登記,而於2年內重購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此2次出售農地價款合併計算如不足支付新購農地地價,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有關退還其出售農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農地是否一次辦理移轉登記或分次辦理移轉登記,並無規定,祇須其符合上項法條規定均可申請退還已繳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