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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其重購退稅之適用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0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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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先購買自營工廠用地,另於2年內出售部分廠地,核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所稱「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其適用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如原廠仍繼續營運並未遷廠,而僅出售原工廠用地之一部分者,尚非屬上揭條文所稱「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應無該條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