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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購工廠用地並遷入新廠後售舊廠地時已註銷工廠登記者仍可辦理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03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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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購工廠用地後遷入該地登記設廠,致2年內出售原自營工廠用地時,出售地之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如其工廠登記係因遷廠至重購地被註銷,為顧及事實,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