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先租後售方式重購土地申請退稅時其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6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依以先租後售方式重購土地,於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其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以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核配後申請人繳交保證金之日為準,惟仍應俟新購土地設廠完成取得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登記證明文件)後,始准予辦理。(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