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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地上建物拆除改建之自營工廠用地可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25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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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土地,如經查明該土地於地上建物拆除改建前,合於自營工廠用地規定,嗣後重購自營工廠用地,應准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