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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4 06: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工業用地前業主仍設籍一段時間無營業者准予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69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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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購工廠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因其新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後,前手之營業人仍設籍該地5個半月,於該期間並曾開立出售固定資產統一發票,如經查明該營業人係前業主,且在上開期間無實際對外營業之事實,應准依上揭法條規定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