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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工業用地前業主仍設籍一段時間無營業者准予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69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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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重購工廠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因其新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後,前手之營業人仍設籍該地
5
個半月,於該期間並曾開立出售固定資產統一發票,如經查明該營業人係前業主,且在上開期間無實際對外營業之事實,應准依上揭法條規定辦理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