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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自營工廠用地售地時原合併准予記存之增值稅不得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38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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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重購自營工廠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退還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該出售土地原合併時經准予記存之應納土地增值稅,應不得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