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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農場贈與後又返還無免徵田賦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38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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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用地辦理贈與後,受贈人又返還贈與人,既非購置或交換,且未擴大家庭農場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28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1條)規定免徵田賦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