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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供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減半徵收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5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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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有權人土地提供合於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2、3、5、6款規定之一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者,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減半徵收地價稅或田賦。說明:二、○縣農會所有土地,提供「○縣家畜市場」使用,以及公所土地,提供果菜批發市場使用,均應查明依主旨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