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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土地申請依國有財產法免稅時尚無減免規則有關期限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04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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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稅規定之國有土地應優先適用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而現行國有財產法並未規定該免稅案件之申請期限,又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之減免程序,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同規則第7條至第17條之申請減免案件,尚未及於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減免之案件。教育部接管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之省有學產土地,於土地所有權變更為中華民國後,嗣該部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稅,如經查明符合該條免稅規定者,應准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