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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1 04: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1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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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遭受污染,如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命該公司進行污染整治,且經查明該土地於整治期間無法作任何使用,准認屬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