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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1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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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遭受污染,如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命該公司進行污染整治,且經查明該土地於整治期間無法作任何使用,准認屬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