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1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土地遭受污染,如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命該公司進行污染整治,且經查明該土地於整治期間無法作任何使用,准認屬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