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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範圍內專案國宅用地在移轉與需地機關前之徵免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3819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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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專案國(住)宅用地在未辦理讓售移轉登記與需地機關前,是否免徵地價稅乙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88/06/11台財稅第880381962號函)
附件:行政院88年6月2日台88財21718號函
區段徵收範圍內專案國(住)宅用地在未辦理讓售移轉登記與需地機關前,是否免徵地價稅乙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會商結論:一、國民住宅之土地,自動工興建或取得所有權之日起,其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固為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及國民住宅條例(編者註:已於104年1月7日廢止)第14條所明定,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復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本案土地屬基隆河整治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係為安置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拆遷戶而興建之專案國(住)宅,屬區段徵收作業事項之一,其土地如於辦理區段徵收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自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之適用。(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