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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3262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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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細部計畫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決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其停止發給建築執照之空地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編者註:適用土地法第194條)
附件:內政部80/08/13台(80)內地字第8074785號函
按細部計畫書中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開發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規定是否適法,前經轉准法務部77/10/05法77律16845號函復略以:「按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則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不宜任意限制人民建築使用。本件土地如係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僅由主管機關於細部計畫書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中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於完成後,再行核發建築執照,則此項對人民權益所為之限制,並非以法律規定,難謂適法。」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並以本部77/10/24台內營字第642910號函釋在案。故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於細部計畫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決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