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已完稅之號牌(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併罰乙案。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又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本案行為人以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與其移用他車已完稅之號牌(使用牌照),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之,亦即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