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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未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路應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4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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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