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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45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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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應依印花稅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貼足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本案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之手續,仍屬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該項契據既經使用,自應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