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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車輛經註銷牌照後使用公路被查獲如免稅條件未變免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8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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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因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或因失竊註銷牌照嗣後尋獲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明使用被查獲時之免稅條件不變,應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