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山地保留地租予原住民如何課稅核釋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812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有山地保留地經租予原住民作為造林用地,如經查明係屬依法編定之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3條規定,可減徵田賦50%,該項保留地如係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者,田賦全免。(二)經原住民設定地上權之建地,如經查明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仍得併同原住民登記耕作權、地上權之山地保留地,依照本部71/03/15台財稅第31775號函釋規定免徵田賦8年;倘係設定地上權登記之一般建地,經核尚非本部上函規定免徵田賦之範圍,自無上開函釋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財政部71/06/11台財稅第34349號函、87/12/23台財稅第87198129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