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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接收器功能與電視調諧器類似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367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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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進口之「衛星接收器」(衛星放送チフ)係用以接收衛星所發射之電視訊號,功能與電視調諧器相類似,應依本部73台財稅第57275號函規定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查本部台財稅第57275號函規定電視調諧器及彩色顯示機,須合併使用,其功能與一般彩色電視機無異,應課徵貨物稅。本案進口之「衛星接收器」經經濟部工業局查明係用以接收衛星所發射之電視訊號,功能與電視調諧器相類似,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