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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車輛於牌照註銷後積欠之牌照稅及罰鍰由使用人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7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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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程車公司行號所有註銷牌照車輛積欠之使用牌照稅,於牌照註銷日前之部分由該公司行號負責清理。至牌照註銷以後該車仍違規行駛者,准依計程車公司行號提供向法院訴訟判決返還之判決書及使用人之身分證資料等向使用人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