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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調諧器及彩色顯示機應課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72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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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之電視調諧器及彩色顯示機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部賦稅署函陳經濟部工業局工二字第001672號函復略以,ÍÍ公司所產製之電視調諧器及彩色顯示機須合併使用,其功能與一般彩色電視機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