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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部88台財稅第881953668號函適用於報停繳銷及註銷牌照車輛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8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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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本部88年11月4日台財稅第881953668號函釋規定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係適用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等3種情形,本部上開函雖僅就註銷牌照部分所作解釋,惟上開3種情形係規定於同一條文,故條文中「報停」、「繳銷」2種情形,宜比照該函規定辦理。另該函所稱「已於徵期內繳清使用牌照稅」係指繳清當期全額使用牌照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