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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先繳稅後保戶以支票付保費者其溢繳稅款准予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905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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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保險公司辦理承保,以當期簽單保費總金額,按期先行報繳印花稅,事後(跨期)發生保戶以支票繳付保費,掣給收受票據之收據,免納印花稅;其溢繳之稅款,准自次期應納印花稅中核實計算扣抵。說明:保險公司應將以支票支付保費之保戶名冊及其支票影本裝冊(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以資料儲存媒體代之)保管,以供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