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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牌照註銷被查獲無牌行駛經查明已於徵期內繳清稅款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36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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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牌照經主管機關註銷,在未領新牌照前經警方查獲無牌行駛,既經查明已於徵期內繳清使用牌照稅,應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