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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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繳印花稅嗣未收到保費而收回保險單據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5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35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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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產物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所書立之保費收據,既已交付使用,並加蓋印花稅總繳印章,嗣因未收到保費,而將單據收回作廢,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仍應認為已貼用印花稅票計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