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繳印花稅嗣未收到保費而收回保險單據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5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35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產物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所書立之保費收據,既已交付使用,並加蓋印花稅總繳印章,嗣因未收到保費,而將單據收回作廢,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仍應認為已貼用印花稅票計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