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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註銷牌照之未稅車輛停放於非公共道路者免依稅法第28條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2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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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經註銷牌照之未稅車輛,因停放「廣場」收費處所,不依規定繳費,是否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乙案。說明: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公共水陸道路」,係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本案車輛停放於「磺港溪廣場」,其停放地點如非供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即非屬本部函(編者註:88/08/04台財稅第881933349號函)所稱「公共道路」,無該函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