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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未完稅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違規停車仍應按稅法第28條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33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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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完稅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情事者,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