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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2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繳回經吊註銷之牌照免補徵繳回號牌前之牌照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02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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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交通管理機關處分逕行註銷、吊銷或吊扣牌照,其於車主繳回號牌時,除經查獲使用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補稅處罰外,應免予補徵繳回號牌前該段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