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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繳回經吊註銷之牌照免補徵繳回號牌前之牌照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02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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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車輛因交通管理機關處分逕行註銷、吊銷或吊扣牌照,其於車主繳回號牌時,除經查獲使用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補稅處罰外,應免予補徵繳回號牌前該段期間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