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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領回押標金是否貼花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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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花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2
款第
2
目之規定,按金額
1‰
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