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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領回押標金是否貼花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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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花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第2目之規定,按金額1‰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