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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石油系溶劑之範圍係指以石油煉製品作為原物料而其用途或最終目的係供作溶劑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69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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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部72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37240號函規定非純石油系溶劑中所稱之石油系溶劑範疇,係指以石油煉製品作為原物料,而其用途或最終目的係供作溶劑使用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