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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貼用印花稅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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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無需另行加貼印花。反之,如經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則已構成書立另一應納稅憑證,應按每件金額
4‰
,另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