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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供工業生產原料用之液化石油氣經工業局證明非供能源用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129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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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產製或進口供工業生產原料用之液化石油氣,如經經濟部工業局證明非供能源用途,不適用石油管理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液化石油氣之規定範圍者,可參照本部92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397號函規定免徵貨物稅。說明:二、液化石油氣進口時,進口地關稅局如憑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非供能源用途證明,免稅放行者,應將進口資料通報進口商所在地國稅局追查其實際用途,以杜取巧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