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及第18條第3項,於農、漁會依前條第2項、第3項及前項規定合併時,準用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分別為農業金融法第37條第3項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本案○○農會既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6條第3項命令合併於ÍÍ農會,其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准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