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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採特殊目的信託架構將金融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之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61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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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非金融業之創始機構以低於應收帳款帳面價值之代價,將應收帳款債權信託移轉與銀行業之受託機構,其低於應收帳款帳面價值之部分,對創始機構而言係為提早取得資金所支付之代價,對銀行業之受託機構而言係屬特殊目的信託財產所產生之收入,准予適用
2%
稅率課徵營業稅,惟應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