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自92年1月1日成立後,租用房地供郵局使用、為業務需要取得不動產,及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否免貼用印花稅票疑義案。說明: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另依郵政法等3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供遞送郵件業務、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準此,該公司取得之不動產,如係供經營遞送郵件業務、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所書立之契據如亦係由其持有或持憑辦理物權移轉登記者,可免貼用印花稅票。(編者註: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徵印花稅規定,僅適用至96年12月31日止。)至其取得之不動產是否確供上開業務使用,允宜由稽徵機關實際瞭解並登載備查。(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