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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所有辦公用地其地價稅之減免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18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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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政黨所有供辦公室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之減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應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