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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製氣油屬應稅柴油不因譯名不同而改變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820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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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進口「製氣油」,仍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柴油為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5款第2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明定之應課貨物稅貨物,該條例並無按用途徵免之規定。故凡屬柴油者,不問其是否供為輕油裂解工廠生產石化基本原料使用,依法均應課徵貨物稅。三、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柴油係依其柴油比重不同分別歸列稅則第27104)(甲)(乙)號(編者註:修正為第2710.19.31.00.9號)及27107)(戊)號(編者註:修正為第2710.19.39.00.1號)。本案ÍÍ公司進口之供輕油裂解廠生產石化原料用之GASOIL係屬稅則27107)(戊)號之柴油。該項油品中文名稱雖先後譯為柴油、粗柴油及製氣油,但該貨品本質並無改變,未便因譯名變更而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