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團法人○動物科技研究所所有之農業試驗場土地是否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4款減徵地價稅50%之規定乙案。說明:二、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牧等試驗場,如符合辦理5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用地「未作其他使用」,且屬於該事業所有者等免稅要件,即得經由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據以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地價稅,又該法條第2項,只規定試驗場用地須為該事業所有,尚無須由其持有所有權5年以上之限制。是以,本案財團法人○動物科技研究所之農業試驗場,其用地原自83年起向○公司承租,惟自93年3月價購取得所有權之後,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2項所定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之免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