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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獲行駛報廢車輛無需補稅但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37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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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後行駛道路被查獲者,依本部86年3月17日台財稅第861888363號函規定,既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辦理補稅,惟仍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